(5)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违法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政府采购活动,获取代理业务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6)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应如实记录评委评标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标记录中篡改评委评审意见和评标结论。
(7)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做出解释或书面答复。
(8)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采购活动的相关资料至少保存15年,不得违反规定伪造、隐匿、销毁应存档备查的政府采购文件。
(9)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检查,不得在被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
(10)采购代理机构应按时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情况,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或检查,不得在考核或检查中弄虚作假。
55.供应商应符合
政府采购法第
二十二条必备条件,并严格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供应商应恪守诚信,公平竞争,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等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2)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中标,或哄抬中标价格;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协商谈判,不按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招标过程中补充的法定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有悖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中标、成交供应商应与采购人及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
(4)协议供货单位、服务定点单位除执行相关规定外,还应严格按照供货协议、服务定点协议、投标文件及承诺约定的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价格(优惠幅度),履行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5)供应商应按照有关规定实名书面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并配合财政部门进行调查,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扰乱政府采购工作。
56.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评审意见。不得对任何供应商有倾向性或歧视性。
(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应按时参加采购项目评审会议,无故不得缺席、迟到或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
(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或者采购人未按有关规定实施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4)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对咨询或质疑及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