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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如果项目负责人编制和审查的招标(采购)文件1年内累计被质疑5次或10%以上的,经查实存在明显失误的,应当调离采购岗位,1至3年内不得从事采购业务。
  51.采购代理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当好采购人和供应商的中介和平台。在组织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得推诿、扯皮,影响采购效率,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的扣减相应工作经费。
  52.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应组成考核小组(必要时邀请采购人、供应商参加考核小组),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定期和定项考核。考核的重点是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采购效率、采购政策执行情况等事项。考核结果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在财政部门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考核结果实行绩效挂钩,直接影响采购代理机构的资金安排与拨付。
  六、严肃采购纪律,进一步维护政府采购信誉
  53.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1)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并及时制定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推迟上报计划等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也不得“先采购后确认”。
  (2)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强制或串通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指定品牌、生产(供应)商和含有倾向性内容。
  (3)采购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4)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不得与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泄露采购秘密,影响采购活动竞争的公平、公正性;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接受投标人和中标人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
  (5)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6)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审核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刁难供应商,谋取不正当利益。
  54.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行为规则:
  (1)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不得对采购人委托的业务推诿、扯皮。
  (2)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或不正当利益。
  (3)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项目预算、标底等相关内容。
  (4)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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