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在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工作中,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管理、执行要求和处罚等作出规定,负责向省财政厅申请参加省级协议供货的项目。市机关管理局负责根据集中采购目录中确定的实施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项目办理采购委托(参加省级协议供货的项目除外),招标(采购)文件、中标结果的确认,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为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实现资源共享,设立采购代理机构的市(县)、区,经市(县)财政部门申请,亦可加入市级协议供货范围。
45.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委托后,应制定采购方案,采购方案包括:拟采用的采购方式、采购进度计划、供应商资格条件、评标或评审标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数量或淘汰比例、服务承诺条件、协议有效期等内容,并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报财政部门备案。市政府采购中心还应负责确定和公告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中标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
同一品牌、型号的产品,中标供应商应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低于本地区其他任何非政府采购价格。
46.协议供货项目的中标价格或优惠率是有效期内供应商承诺的最高限价或最低优惠幅度。采购人应当持财政部门核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在集中采购机构公告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目录和供应商名单中自行选择中标协议供货商和定点供应商进行二次价格协商,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协商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规定最高限价。采购人如发现市场上同品牌、同配置、同服务的商品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购买。
47.建立协议产品价格报送制度。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协议供货供应商应于每月5日前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市场统一售价和媒体价,在得到厂家调低价格通知之日起1日内将新价格报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并按投标优惠幅度执行。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按季对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开展市场调查,并分析协议供货执行情况,并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
48.建立定期对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进行跟踪考评与监督履约情况的考核机制,协议供货、定点服务供应商如未按第47条要求报送3次或因服务、质量、价格、履约情况等受到3次(含)以上投诉,并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查证情况属实的,取消其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实行绩效挂钩,进一步加强执业质量考核
49.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高和服务好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代理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50.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