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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36.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人如未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一并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依法确认评审结果,逾期未复可视为同意。
  37.采购代理机构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采购人、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内容不得实质性偏离招标(采购)文件相关条款。政府采购合同是民事(商事)合同,应细化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抵充损失等条款,对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应明确约定为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采购代理机构须为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见证,并协助采购人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事宜。
  38.采购代理机构应参加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
  39.供应商如对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评分细则及配分有质疑,应按第24条的规定时间执行。供应商认为评标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当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的质疑进行书面回复。
  40.采购代理机构应注重工作程序和效率。自采购人提出书面采购需求之日起,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30日内确定中标结果,实行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结果。采购人如未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适当延长7日。
  4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出现下列情形时,采购人均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采购代理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会同监察部门依法追究采购人及主要领导的责任:(1)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2)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完全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排名第二的供应商报价低于排名第一的20%(含)以上的;(3)经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审查确认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供应商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
  4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经过一次公开招标而废标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苏财购[2007]9号文的相关规定,提出变更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的申请;经过二次公开招标均由于超过采购预算而废标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在采购需求不变、采购预算不突破的前提下,经采购人申请,财政部门可批准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程序自行组织采购或者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四、规范协议供货,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43.协议供货是指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及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的通用类产品和通用的服务类项目,事先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供产品的品牌、价格、供货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由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自主选择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类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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