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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评审时,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当报价相同时,则以技术标最优一家为有效供应商;均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询价小组,以下统称评审委员会)集体决定。
  29.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有一方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条件。如由同一专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的,评审时应以资质最低的一方为依据。
  30.因特殊情况确需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除直接向原厂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将提供原厂商的授权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但可以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取得并提供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文件。如原厂商无故不予授权,在预中标成交供应商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后,可以不需授权文件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但对此应在合同的验收、结算和违约责任中补充增加相应的制约性条款。
  31.供应商应当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如实提供相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密封送达到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地点,并由采购代理机构签收。超过截止时间送达的,或未签字、盖章、密封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
  32.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投标响应函及报价一览表,针对本项目的技术和服务响应方案,证明其为合格供应商和所提供的为合格产品的有关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偏离说明表,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3.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管用分离”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确定专人负责从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评标委员会。对专业特殊的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提前5个工作日提请财政部门选聘相应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对评审专家的评价制度,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反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执业情况。
  34.评标委员会对评标项目进行评审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并做出评价;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拟定评审意见或评标报告,并对评价意见的准确性全面负责;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各评审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带有倾向性,不得影响其他人员评审,并在出具评审报告上签字;如对评审报告有异议,可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如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为最高报价的,评审报告中必须对其报价的合理性等进行分析和特别说明。
  35.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人可以派1人参加评标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审组长,不派人参加评标委员会的,应当在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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