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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1.由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在对外公开发售前应当报采购人书面确认,否则该招标(采购)文件可视为无效招标(采购)文件,财政部门应当不予以备案登记,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22.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他招标(采购)文件公开发售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其招标(采购)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招标(采购)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之后有潜在供应商提出要求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允许其获取。
  2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专人负责,采用单独分开记名或无记名登记的方式发售招标(采购)文件,还可采取网上隐名下载的方式发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数量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直接或间接地透露给任何人,否则应追究采购代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24.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采购)文件收受人,同时视情况作出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的决定。供应商如对招标(采购)文件、评标办法、评分细则及配分有异议或质疑的应在此时间之前书面提出,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可不予受理、答复。
  25.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招标(采购)文件、评审办法制定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责任,并应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具体条件及优惠幅度进行量化。
  26.投标(除公开招标以外)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如招标(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文件规定的,可以按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采购代理机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1)投标截止时间止仅有1家供应商参加或评审后只有1家供应商作出实质性响应;(2)招标(采购)文件中已指定了同档次产品的品牌且有效响应的品牌不足3个的;(3)二分之一以上的评审人员认为供应商报价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4)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
  27.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和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的特定资格条件。特定资格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合理和必需的原则提出,不得带有倾向性和歧视性,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委托代理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人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进行审定和完善。
  28.多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符合下列情形的,评审时应按一个供应商认定:(1)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相互之间存在投资关系且达到控股的,同时提供的是同一品牌的产品。(2)两家或两家以上代理商或经销商为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且提供的是同一品牌产品的。(3)原生产厂商因特殊原因不直接参加采购活动的,授权一家或多家代理商参加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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