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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3.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活动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办理委托代理事宜、确定采购方式、制定招标(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提交中标或成交结果、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参加履约验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不得擅自将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转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
  14.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就下列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采购需求和采购完成时间的确定;
  (2)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发售、采购信息的发布、评审标准的制定、评审专家的抽取、供应商资格的审查、废标事项的约定等;
  (3)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履约验收;
  (4)询问或质疑的答复、申请审批或报送备案文件和双方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
  (5)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协议内容不清而无法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由采购人承担责任。上述1-4项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无故拒绝采购人的委托。
  1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招标(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须知、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采购合同的一般和特殊条款、评标方法、标准和废标条款、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等几部分内容。
  16.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分轮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17.招标(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并细化有关采购需求标准、报价内容及要求、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及配分(含大类及细分)、验收标准等内容。其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有关技术和商务条款,应当予以明确,没有明确的应视为非实质性条款。非实质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18.评审时对无效投标文件认定的情形,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用专门章节说明。否则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评审时不能作“无效”处理,但可作为非实质性的偏离允许其在评审结束前予以补充、修正,并应给予相应的扣分处理。如将超出采购预算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的,则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项目预算公开的时间及方式。
  19.采购预算金额达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在公开发布或出售前,原则上应先咨询专家意见,或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开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应不少于3天。征集的专家或供应商意见应当与其他招标(采购)文件资料一并存档备查。
  20.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品牌或供应商进行采购。因项目特殊并经专家论证认为确需指明相关档次产品品牌时,则同档次品牌数量不得少于3个,且须具有可比性。同时必须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表示“除招标(采购)文件明确的品牌外,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与所明确品牌相当的产品参加”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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