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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7]22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
工作的若干意见

  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项基本经济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治理和防止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提高执业和监管水平,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发〔2005〕36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完善“管采分离”的工作机制
  1.财政部门要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批复及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招标(采购)文件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备案;评审专家库建设与管理;供应商投诉受理、处理;政府采购报表统计分析;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办理;分散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定点采购、协议供货采购监督管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对采购人的执法检查。
  2.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机构,主要负责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具体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和法定方式操作,并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其他委托;依法接受和处理质疑事项,按照价格更低、效率更高、质量更优、服务更好的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提供优质服务;按时完成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工作任务。
  3.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各单位应明确专人或内设机构统一负责本单位、本部门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活动。内设机构可以是财务(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另行设置或明确,专人负责的应保持相对稳定,并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集中采购项目,主管部门应先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务,主管部门具备相关人员、业务水平的可自行实施,亦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4.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领导和管理,督促市政府采购中心依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事项,加强对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服务质量、采购效率等考核。
  5.市机关管理局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的具体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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