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占项目投资额50%以上或项目奖补资金达到3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必须实行财务审计,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考核验收组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新农办和合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时间暂定一年。
附件:
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为支持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县域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市领导关于整合支农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市财政在编制2007年部门预算时,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将原分散安排在市直各主管部门的涉农资金进行整合,集中设立合肥市支持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明确资金的使用流程,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合肥市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专项资金来源渠道
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2007年设立专项资金26289.12万元(其中:财力20565万元),其中: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3500万元、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000万元、市农委1500万元、市林业局200万元、市畜牧水产局85万元、市水务局3275万元、市国土局2884.12万元、市旅游局400万元、市交通局3000万元、肥西县区划调整专项补助7800万元、市教育局1090万元、市卫生局400万元、市科技局90万元、市文化局65万元。
二、专项资金的性质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单列,是指不列入单位的部门预算,在年度预算中单独体现。专项资金性质原则上保持不变,原属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仍由各部门执行,没有专门归属部门的项目资金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办)会同市财政具体安排使用。没有专门归属部门的项目资金是指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3500万元和肥西县区划调整专项补助7800万元。
三、专项资金扶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