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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察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等关于开展自治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切实减轻经营企业和经营者负担。各地要认真清理已经取消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确保出租汽车稳定运营的原则,重新从低核定收费标准或予以适当减免,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以及强制摊派、购买指定产品。各城市要在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的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

  (三)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运营专项整治行动,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安排和部署,全面清除非法营运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无营运证照、伪造营运证照客运车辆、驻点营运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坚决查处和打击有组织的“黑车”营运团伙;严肃查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私养“黑车”、充当“黑车”“保护伞”的公务人员;组织建设、监察、纠风、交通、财政、计划(发改)、公安等部门,建立健全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执法队伍和工作长效机制,相互配合,统一行动,使出租汽车营运环境和客运市场秩序明显改观。

  (四)规范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经营行为,保障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经营者是市场的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和责任,要做到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要根据国办发[2004]8l号文件规定,依法与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司机医疗、养老、住房、社会保障、病事假休息等合法权益;要坚决制止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租用运营证等方式,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从业人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挂靠企业代征代缴的各项税费,必须向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出具明细表和收费凭证,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各地要加强管理干部学习教育,认真开展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上岗培训,加强管理和从业人员敬业爱岗、遵纪守法等法律法规教育,提高爱岗敬业、优质服务、见义勇为、奉献社会的道德修养,健全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投诉受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存在的焦点、热点问题,及时化解矛盾,通过行业队伍建设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引导他们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充实客运管理人员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保障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工作经费,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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