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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做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建城函[200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做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全面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07]207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33号)精神,巩固和扩大我区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的成果,进一步做好2007年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迎接国家和自治区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检查验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好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安排及要求,国家和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任务。各地要按照新政办发[2006]33号及建办城函[2007]207号要求,积极做好自查和整改落实工作,重点针对2006年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检查中存在的标志、标牌设置不规范,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规划编制滞后,甚至个别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将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权整体转让给企业经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抓紧抓好整改,确保按期完成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二、抓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贯落实工作。《风景名胜区条例》已于去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完善风景名胜区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解决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中的突出的问题,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新建城函[2006]31号)要求做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促进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及时上报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自查材料。国家建设部将于2007年5月中旬至7月中旬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在2007年7-8月间召开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会议,为了迎接建设部的检查验收,保证此次会议顺利召开,取得圆满成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对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请于2007年4月底以前将整改自查材料和有关附表材料上报我厅,我厅将在5月10日前将验收意见和有关附表材料上报建设部。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请于2007年6月中旬将自查情况报自治区建设厅。我厅将根据各景区综合整治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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