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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转发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新建城[2007]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城市公共交通是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全面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国家建设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对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出了具体经济政策。现将意见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交通是提高城市交通资源利用效率、缓解交通拥堵问题的重要基础设施。各地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公交优先各项政策措施,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各级建设、交通、发展改革、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监督指导工作,促进公交优先战略全面深入实施。

  二、加大政府投入和补贴力度,落实公交优先经济政策

  各地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将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优先用于城市交通设施建设,在此基础上,积极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投资格局。各地要建立规范的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补贴制度,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补贴机制;要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社会公益性服务项目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按月或按季度给予适当补贴。补贴资金要定期拨付到位,不得拖欠或挪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成本、界定的政策性亏损和给予的补贴额度,必须按照补贴周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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