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总体要求。全市要在2006年内全面实施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并实现“三个确保”。一是全面落实取消国有农场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并将农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即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和乡村道路建设等五项)的收费全部免除,确保农工负担明显减轻。二是推进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分离农场办社会职能,提高经济效益,增强国有农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确保农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国有农场与农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农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农场和农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国有农场经营有序、生产发展、社会稳定。
二、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特产税政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后,凡土地承包费中包含原由农场统一缴纳的农业税、特产税,各国有农场要通过相应调减承包基数,将取消农业税、特产税的好处落实到农工身上。
(二)免除农工承担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凡国有农场通过收取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全部予以免除。各国有农场务必在2006年底前通过重新签定合同,相应调减承包基数,将免除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的好处全部落实给承包土地的农工身上。2006年已经向农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项统筹费,应在今年年底前以农工接受的方式全部退还给农工。对土地集中经营或对外发包的农场,农工不直接交纳土地承包费的,补助款必须用于计生、优抚、教育、道路等支出,或用于交纳农工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支出。
(三)规范国有农场与农工的分配关系。坚持国有农场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税费改革后,国有农场与农场内部农工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向承包农业用地职工的收费,原则上限定为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农场管理费和职工自身受益开支。同时,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国有农场对农工承包的土地在承包期限内不得随意、强行收回重新发包。农场职工要增强权益保护意识,享受的补助应当优先用于交纳或补交个人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障费用。
(四)清理和规范国有农场对农工的其他收费。严格执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闽委办[2003]70号),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未经中央和省级有权机关批准,涉及农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国有农场向农工提供生产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场内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确属必要的筹资投劳,可参照《
福建省村级范围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管理办法》文件执行,实行上限控制,向场内农工每年每人筹资仙游县不得超过15元、其他区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应严格履行民主程序,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隶属关系报县区农场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清理规范国有农场收费工作由各县区农场主管部门牵头,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和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共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