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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价监测发[2007]126号)


各主要监测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最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139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价格监测台账的重要性。对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实施台账管理,是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建立价格监测台账,有利于加强对监测定点单位采报价工作的制度性管理,增强采报价工作的规范性,减少随意性,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地要从加强价格监测基础建设,提高价格监测质量,为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提供可靠依据的角度,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办法》落实工作。
  执行全国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努力履行各自的义务,支持和配合政府价格监测机构共同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认真做好《办法》贯彻工作。各地要按照《办法》及相关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致研究,认真安排,制订具体实施计划;要注意做好对监测定点单位的宣传工作,增进监测定点单位对建立台账目的的理解,取得监测定点单位的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加强对监测定点单位的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使监测定点单位了解台账填写内容,掌握台账填写要求,保证台账建立工作落到实处,防止流于形式;以前所建台帐此次全部按《办法》要求重新建立。
  三、抓紧开展价格监测台账具体实施工作。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要将台账工作负责落实到每一个监测点,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物价局市场价格监测处将适时进行检查,并将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在定点监测单位建立价格监测台账,工作量大,涉及面广,要求细致,也有一定难度。各主要价格监测机构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克服困难,保证价格监测台账建立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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