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函
(新房改办[2006]1号)
乌鲁木齐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你办《关于延长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单证上市交易时限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交易,根据自治区党委常委第四十次会议纪要中关于研究推进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关问题的决定(新党常[2004]4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住房实物福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通知》(新政发[2005]1号)精神,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住户未办理分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原产权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依法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均可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