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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尔自治区财政厅等关于加快自治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二十四)改善建筑企业金融服务和税收管理。自治区可建立地方建筑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作模式,将建筑企业列入担保范围,为建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参加投标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到区外、国外投标承包重大项目。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建筑企业,应适当增加授信额度,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增资扩股和上市融资。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征管行为。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劳务企业的,以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总承包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后,劳务分包企业实施劳务作业时,不再重复缴纳营业税,为建筑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证建筑业改革发展顺利进行

  (二十五)加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深化建筑业改革、扶持产业发展的政策和具体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资、发改、经贸、财政、证监等有关部门,支持国有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单位依法改制,积极协调解决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支持新疆建工集团等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脱困,全面推进建筑业改革,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六)完善支持建筑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为促进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发展,建筑劳务资质审批权下放到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可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在审批建筑劳务企业资质时,区内劳务工比例应占到50%以上。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支持区内建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鼓励外资进入我区建筑市场。外资并购国有建筑业企业,在债权债务处理、移交企业办社会机构、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国内企业同等待遇。建筑业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在改制前已变更土地性质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改制后可不再重复缴纳;改制前仍使用划拨土地的,改制过程中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二十七)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公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建筑业发展的速度,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建筑业改革的力度要与干部职工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着力维护行业稳定和社会公平。国有建筑业企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改革,处置国有资产应做到公平、公开、合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出售国有资产的收益要优先用于补缴拖欠的职工工资、医疗费和社会保险费,安置企业原有职工,对再就业人员进行培训等方面,其余的收缴国库。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司法等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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