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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
(延州政办函〔2007〕6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以下简称“非法证券活动”),维护我州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强化领导,确保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繁荣,非法证券活动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一些不法机构和分子编造公司即将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诈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以“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等名义,向社会公众非法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证券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给经济发展、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带来造成隐患。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深刻认识非法证券活动的社会危害性,采取综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切实维护好证券市场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加强对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的领导,州人民政府成立了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的责任,确保活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政策界限,依法坚决打击
  (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
  (二)严禁变相公开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为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得采用广告、公告、广播、电话、传真、信函、推介会、说明会、网络、短信、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严禁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由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机构经营,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凡违反以上三项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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