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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评程序(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评程序(暂行)》的通知
(甘卫医发〔2006〕222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关厂矿企业医院:
  现将《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批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
管理规范及审批程序(暂行)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1号令)和《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申请审批工作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增加床位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比例、临床科室设置、医技科室设置、职能科室设置、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注册资金等方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近3年内每年床位使用率在80%以上,近一年(12个月)内有10个月床位使用率在90%以上。
  (三)中医医院和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增加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甘肃省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申请报告,报告应将增加床位的原因及增加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凡申请增加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征得同级政府同意,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
  三、审批权限
  (一)增加床位的审批权限,参照《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审批权限中设定床位数限定的,以拟申请增加后床位总数为确定审批权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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