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
单位: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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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种类 │ 住 宅 │ 商业及 │ 工业厂房、 │
│城市类别 │ │ 写字楼 │ 仓储用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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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 25 │ 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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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 │ 20 │ 35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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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 │ 15 │ 3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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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区及建制镇 │ 10 │ 15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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