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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二、组织做好宣传贯彻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按照建设部通知要求,积极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开展宣传贯彻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利用旅游淡季时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利用旅游旺季游客集中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精神,提高全社会对风景名胜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争取有关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支持,形成合力,使社会各界关心、理解、支持风景名胜区保护工作。

  三、全面推进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近年来,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风景名胜区数量明显增加,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同时也还存在风景名胜区总量与我区的资源条件不相符;违规转让风景名胜区经营管理权;景区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健全;个别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失控等问题,各地要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按照“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方针,抓紧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探索创新管理机制,坚持依法行政,强化依法治理,实现依法保护,把风景名胜区工作切实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轨道;要继续抓好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确保圆满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和目标,提高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要紧密联系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方案,推进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等各项工作。

  各地宣传贯彻《条例》活动方案和宣贯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06年11月25日前报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

  联 系 人:杨树存

  联系电话:0991-2824237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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