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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建城函[2006]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园林局),各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为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风景名胜区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06]275号),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工作迈入了新的阶段,对推动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实现景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宣传和贯彻落实好《条例》,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召开了《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同志在会上作了题为《认真宣传贯彻<风景名胜区条例>全面促进风景名胜区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各地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条例》,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建设部、国务院法制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风景名胜区工作全局,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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