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定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限额之内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人员结构比例。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举办的各类社区卫生机构,实行岗位管理制度和全员聘用制度。要制定社区专业技术人才补充计划,分年实施。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招聘各类急需专业技术人才,竞聘上岗,择优聘用,合同管理。聘用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法定的执业资格。要建立健全岗位考核制度,加强对受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考核,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岗位考核以专业水平、工作绩效和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为主要标准,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社区卫生机构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以与之解除聘用关系。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机构的人员招聘和管理由单位自主决定。
四、改革评价制度
完善社区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对在社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师,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凡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考试,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主治医师资格。非全科医学专业的主治、副主任及主任医师经过有针对性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在全科医师岗位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变更执业范围后,在社区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由省卫生、人事部门认定,可转为相应资格的全科医师;在晋升上一级资格时,其转前与转后年限合并计算。在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增设全科医学学科组,负责全省全科医学高级职称评审或推荐工作。中级以上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和公共卫生医师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级全科医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和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
完善在社区从事护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社区护理人员的初级任职资格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护理学专业考试获得;在全省护理中级资格专业考试中增设社区护理专业项目。
五、完善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