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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省会城市按照3.5-6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他城市按照3--5万居民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需要可设置若干社区卫生服务站。新建社区,可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范围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近增设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现有一级、部分二级医院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等进行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可按照本标准规定的原则,直接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较多、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可按本标准,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医院内组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业务、财务的单独管理。
  第八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卫生医疗机构,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也可以认定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社区卫生服务。街道办事处范围内没有上述医疗单位的,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政府应当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引进卫生资源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站举办主体可多元化。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或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举办,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通过招标选择社会力量举办。

第三章 职能配置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主要承担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对危急重病、疑难病症治疗等,应交由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社区预防:社区卫生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预防,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二)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三)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四)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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