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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的通知
(甘机编办发〔2006〕58号)


各市(州)编办、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
  《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已经省编办、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协商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编制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根据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6]9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
  第三条 建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要按照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原则,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证功能发挥,提高运行效率,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同时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举办。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要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要符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要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扩建和新建,避免重复建设;要统筹考虑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编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最基本的工作需要;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目标,本着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和使用编制。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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