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合同备案机关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机构。
备案机关下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可以将合同备案的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
第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变更、补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应当自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后15日内,将合同报送备案机关备案。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前款所称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
第八条 备案机关依法对备案合同的下列内容履行建设行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合同主体资格
1、承包人取得承接工程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
2、承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取得发包人的同意;
3、区外建设工程企业依法办理进疆备案手续,取得法人授权订立合同的书面委托。
(二)合同价款约定
1、依法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2、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取费系数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浮动范围内;
3、政府投资项目未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非政府投资项目约定承包人带资施工的,依据招标文件约定带资数额、偿还方式、偿还期限、抵扣结算方式、利息计算方法等内容;
4、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审核、支付的约定,质量保证(保修)金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等,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5、发包方要求承包方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九条 备案合同符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合同备案章和骑缝章,留置一份备案合同存档,其余退还承包方。
备案合同章参照下列式样由备案机关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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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机关 │ (备案机关名称)合同备案章 │
├────────────┼───────────────────────────┤
│ 备案日期 │ │
│ │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