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建法[2006]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现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施工总包、分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等。
本规定所称合同的备案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对备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通过备案以及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 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另行签订的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备案的合同具有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效力。
第四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备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限额以上的合同备案。
州、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受理合同备案,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合同备案,按照招标投标监督权限的划分确定合同备案机关。专业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当向受理总包合同备案的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