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引航机构及职责
(一)引航机构及人员核定。
日照港引航站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正处级建制,隶属于日照市港航管理局。根据港口发展的需要,在日照港引航站下设岚山引航分站(正科级建制)。引航站人员的核定以2006年12月31日为界。
(二)职责。
负责制定引航工作章程、管理制度;制定引航方案和引航调度计划;接受引航申请,提供引航服务;负责引航费的计收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引航员的聘用、培训、晋升、奖惩计划及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航员的全面日常管理;负责引航安全管理;参与涉及引航和港口、航道等工作项目的研究工作,按国家规定负责引航信息统计工作;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加强对引航改革的领导与管理
(一)确保引航调度与港口生产调度、拖轮调度的良好衔接。
改革后,靠离日照港石臼港区码头的船舶,由引航站安排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公司的拖轮进行拖带服务。靠离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所属码头的船舶,由引航站安排岚山港务公司拖轮公司的拖轮进行拖带服务。靠离其他公司码头的船舶,可以租用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轮驳公司、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拖轮公司或其他公司的拖轮拖带。
(二)加强引航的安全管理,确保引航生产安全。
市港航管理局与海事部门要尽快建立引航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加强协调与配合,做好引航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引航财务管理,确保引航机构健康运转。
1.根据交通部《关于我国港口引航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5〕483号)和《关于加强港口引航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交水发〔2006〕293号)规定,引航站的财务管理按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方式进行,引航站每年编制年度费用支出预算,报市港航管理局核批后实施,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和监督管理。
2.根据交通部交水发〔2006〕293号文件规定,引航收入主要用于引航机构及其人员的薪酬费用、设备购置、教育培训、运营管理等开支,如有节余应用于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维护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四)加强引航资产管理。
以2006年12月31日为界,对引航站资产进行核定,经核定的引航资产一次性从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和岚山港务有限公司无偿划给日照港引航站,引航资产包括水陆交通工具、引航辅助船艇、通信导航设备、信息网络设备及办公设施。
(五)加强引航队伍建设,确保引航服务优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