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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政策,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办发〔2005〕39号文件坚决制止乡村新增不良债务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5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要建立化解乡村债务考核制度,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财务审计制度,把制止乡村新债和偿还债务情况作为考核乡村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新的不良债务的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能强求一律,不搞盲目攀比,不能脱离实际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更不能违背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各级各部门在安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乡村的承受能力和当地农民的收入水平,尽量减少配套资金比例,坚决不准让乡村负债搞建设,更不能搞集资摊派加重农民负担。
  四、突出重点,努力实现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新突破
  化解乡村债务要突出重点、区分类别、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区县范围内进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暂不具备条件的,也要选择部分乡镇进行试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农业等部门,积极探索并制订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具体办法,力争实现突破性进展。
  五、切实转变职能,进一步规范乡村两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转变职能,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加强社会管理、提供农村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上来。要规范乡镇政府行为,严格执行“约法三章”。各级要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财力下移,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基层政权正常运转。要积极稳妥地推行“乡财乡用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全面规范乡镇支出行为。
  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村组合并,大力精简村干部职数,改革村级组织设置,加大村“两委”交叉任职力度,严格执行村级定额补贴标准,大力压缩开支。要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重点抓好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债权债务管理、资产台账等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村干部届满或离任接受经济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完善议事规则,规范财务公开的程序、形式和内容。要完善“一事一议”制度,规范“一事一议”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执行上限控制标准。要严格落实取消村级招待费的有关规定,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在村级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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