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省外游客旅游列车入闽旅游,且每趟次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趟次3000元。组织境外游客旅游列车入闽旅游,且每趟次人数在6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趟次6000元。
(二)旅行社综合实力奖励。凡福建省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经年度考核进入综合实力前十名旅行社,按权重大小给予一次性奖励。
1、国际、国内旅行社申报奖励应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1)当年营业收入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
(2)当年上交税金5万元以上(含5万元);
(3)当年实现利润3万元以上(含3万元);
2、旅行社综合实力奖计算方法:依据上交税金、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入闽游创汇(须在省内游览三天以上(含住宿两晚))四项考核指标所占的权重[上交税金20%,营业收入15%,实现利润20%,入闽游创汇40%]及当年存量和增量所占权重(当年存量和增量权重比例为6:4)综合计算出前10名的旅行社为奖励补助对象,并根据所占综合权重计算奖励补助金额。
(三)对开发省定的重点新景区有贡献的给予一定的加分奖励。
第六条 申请旅行社奖励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旅行社奖励书面申请报告和申报表(格式附后);
(二)当年度和上年度营业收入、上交税金、利润、入闽游创汇等四项指标的相关证明(实现营业收入、利润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为准、上交税金以入库税单为准、入闽游创汇以银行结汇水单等证明材料);
(三)旅行社“旅游包机”、“旅游列车”所签订的合同及其组团团队资料、酒店结算单据、景点门票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七条 旅行社奖励金的申报、审核确认:
(一)申报
凡符合申请条件的旅行社,于每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财政局、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财政局、旅游局初审后上报省财政厅、旅游局审核。
(二)审核确认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成立评审小组,对旅行社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后下达奖励资金。
第八条 旅行社奖励金的使用
旅行社所得的奖励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旅行社宣传促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