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外〔2007〕24号)
各设区的市财政局、旅游局,省属有关旅行社:
为更有效地调动旅行社开拓入闽旅游客源市场的积极性,做大做强我省旅游产业,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联合对实行多年的《福建省旅行社创汇奖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形成《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旅游局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福建省旅行社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开拓入闽旅游客源市场,调动旅行社组织更多的游客入闽旅游观光,加快我省旅游产业的发展,繁荣我省旅游经济,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旅行社奖励对象为福建省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独立法人的旅行社;不含厦门市行政区划内的旅行社,下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福建省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均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福建省内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奖励。该专项资金优先保证“旅游包机”、“旅游列车”奖励,余额全部作为旅行社综合实施奖。
第四条 旅行社奖励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扶优扶强”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旅行社奖励内容分为旅行社的“旅游包机”、“旅游列车”奖励和旅行社综合实力奖。
(一)旅行社的“旅游包机”、“旅游列车”奖励。凡福建省的国际、国内旅行社组织的入闽“旅游包机”、“旅游列车”,且入闽后的游客在福建省境内游览3个以上景点、游览3天以上(含住宿2晚)的可获得以下奖励:
1、组织省外的游客旅游包机入闽旅游,且每架次人数在11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架次5000元;组织且每架次人数在120人以上境外游客旅游包机入闽旅游的,奖励承办的旅行社每架次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