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变更、关闭的事前审批。已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银行办理;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后,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二)提高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50%之和确定。对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调整为不超过等值50万美元。对因实际经营需要,确需全额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外汇账户限额管理规定,满足企业用汇需要。
(三)有条件地允许提前购汇。境内机构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六、创新服务手段,推动企业“走出去”
(一)取消境外投资用汇限制,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完全放开。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
(二)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可先行核准向境外支付一定比例的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
(三)对中方境外外汇投资额不超过等值100万美元的境外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经省局授权后由市外汇局直接办理。
(四)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对境外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境外投资企业的资金需求,增强企业“走出去”的能力。
(五)选择目标企业实施重点帮扶,推动有资金实力、产品优势或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到境外承包工程、开发资源和进行加工制造。
(六)积极搭建与外经贸、银行的信息和政策平台,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信息和政策支持。
七、拓宽对外金融投资渠道,便利境内外汇资产境外运营
(一)支持各外汇指定银行开展境外代客理财业务,畅通投资渠道。商业银行以客户自有外汇资金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无需申请投资额度。鼓励各外汇指定银行积极申请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商业银行累计购汇与累计结汇之间的差额(收益部分除外),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购汇额度内,其代客境外理财投资购汇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二)扩大投资主体,允许境内居民个人从事境外直接投资和金融投资。自2007年2月1日起,境内居民个人在获得国家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批准后,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核准,可以购汇或者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允许境内个人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