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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交通公路部门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湘价费〔2006〕16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2]44号)公布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对有关收费政策理解不一致,为规范交通部门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除顶管穿越公路及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等建设工程外,需占用公路用地的按国道8000元/延米、省道5000元/延米、县道3000元/延米标准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其它临时性占用公路的(以一年为限)按实际占用天数每平方米每天2元标准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造成公路路面、路肩和公路用地损毁的,按“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根据湘价费[2002]44号文件附表破损公路赔补偿费中对应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凡同一建设工程一次性收取占用公路补偿费后,不得再收取临时性占用公路补偿费。

  二、湘价费[2004]44号文件附表中第九项“破损公路赔补偿费和占用费收费项目”第(三)项损坏路基的计费单位更正为每立方米;第(七)项12、13小项损毁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按距地1米处树的围径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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