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效能建设“七项制度”的通知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湘价综〔2006〕166号)


各处室、所、队、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我局效能建设,现将湖南省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公开办事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服务承诺制度》和《效能告诫制度》等七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物价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行政机关效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

  二、行政许可事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价费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

  综合法规调控处应在受理申请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送局领导批办,局领导批办后1个工作日内送至相关承办处室。

  承办处室接到局领导批办指示后,不需会签的,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草拟文稿送综合法规调控处;重大复杂的价费审批和管理事项,应在5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并草拟文稿送综合法规调控处。需要局内相关处室会签的审批文稿,承办处室提出办理意见并草拟审批文稿的时间缩短3天;需要其他单位会签的文稿,承办处室提出办理意见并草拟审批文稿的时间缩短7天。一般和重大复杂价费审批管理事项,由综合法规调控处认定。承办处室认为需要申请审批单位补充资料的,受理时间从申请审批单位提供补充资料之日重新计算。需要进行成本审核、举行专家论证会和价格听证会的,成本审核、专家论证会和价格听证会时间不计算在内。

  综合法规调控处应在接到相关处室审批文稿5个工作日内,认真核稿并将文稿送局领导审批。

  四、价格举报案件应在6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案情重大的案件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五、正常价格检查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写出调查终结报告;特殊重大的案件,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