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多种实现形式。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也可以通过村与村互帮对接的方式,跨区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和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流转,也可以发包给农户进行规模经营。
(十)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允许社会资本和城市工商企业到农村承接、承租土地,单独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社会资本、城市工商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领办或与农民合办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等享受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其利用流转土地依法兴办的农业企业,可按照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三、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和合理利用
(十一)提高规模经营水平。把农村土地流转与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各种形式的规模经营模式。鼓励农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和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结合全市确定的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及骨干龙头企业发展,引导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注重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技服务机构的作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品,把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到规模经营的目的。
(十二)拓展经营范围。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在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时,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破坏土地耕作条件的前提下,其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农业科学实验设施等视为农业用途。尊重和保护经营主体的经营自主权,各类经营主体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以依托其承租的土地和经营的主业,利用其资源、要素和设施,开展加工、服务等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应给予帮助、指导,并参照相应方面的政策给予支持。
(十三)合理处置农村空置房及宅基地。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节约集约的要求,在保证农民生产生活方便的前提下,引导农民向城镇和中心村适度集中居住。鼓励迁入城镇并有固定住所的农民自愿放弃宅基地,对自愿放弃的宅基地,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补偿政策给予补偿。在务工地和城镇已有居所的农民可依法出租、转让在原籍的房屋,但出租、转让房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从事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有偿使用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农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从事“农家乐”等经营活动的,应予支持。鼓励利用已转移农民自愿放弃的宅基地、空置房承接安置高山贫困移民、生态移民等政策性移民。放弃、置换的宅基地可以统一整治、统一规划,用于统一集中安置,也可以整治复耕,复耕后其指标可有偿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