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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市部分寄宿制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0)(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长沙市部分寄宿制学校收费问题的批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湘价费〔2006〕173号)


长沙市物价局、长沙市教育局:

  你们《关于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市寄宿制学校是在保障学区适龄儿童享有均等教育机会的前提下,利用闲置教育教学资源按民办机制举办的,对于满足不同收入家庭子女就学需要,丰富基础教育发展层次具有一定的作用。为了促进寄宿制学校的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湘发[2001]16号)以及《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号)现对你市部分寄宿制学校(寄宿部)学生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从2006年秋季起,取消原对学生收取的办学经费,将所有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一费制”收费、寄宿生活辅导费和伙食费三个项目。 其中“一费制”收费按公办学校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寄宿生活辅导费(含住宿费)和伙食费区分全日制寄宿生和非全日制寄宿生核定,具体收费标准由长沙市物价局会同长沙市教育局按照实际成本和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只准降低、不准提高的原则核定,报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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