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探索建立健全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建立医疗保险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咨询组织,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专业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具体业务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经办。要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要加强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创新工作机制,以适应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具体实施意见由省编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六)要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拓展、延伸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网络,提高服务居民的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组织机构和学校的作用,做好城镇居民和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信息变更、政策咨询、就医管理和宣传发动工作。
(十七)要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在现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建设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按照全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开发的原则,进一步开发、拓展、提升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服务功能,联通社区管理服务网络,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源信息整合与共享,实现数据信息的实时、准确交换,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水平。
六、深化相关改革
(十八)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覆盖面,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在城镇务工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点推进流动性大、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扩面工作。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鼓励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搞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在管理上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保险管理资源,实现资源的有效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