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其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从预留机动地中给予解决,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且四至边界清楚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九)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不足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始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截止时间顺延至30年。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费问题。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收取每本10元的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严禁借机变相搭车收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支出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顺利进行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搞好人员培训,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各级农业、信访、监察、国土资源、财政、司法、物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要认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采取强有力措施,扎实做好每一环节的工作,对部分重点村,要抽调有农村工作经验、熟悉党的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驻村帮助工作,协调、化解各种矛盾。
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市农业部门负责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区县政府负责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区县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具体承担经营权证的日常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经营权证申报材料的初审、登记等工作,搞好土地承包信息化数据的搜集和整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要依法及时申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协助乡(镇)政府和承包当事人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领工作。区县对乡(镇)、乡(镇)对村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审批办法,市对县要制定验收办法,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切实加强对证书换发补发工作的监督,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确保群众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