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凡有二轮承包合同的,应作为换发补发新证的依据;对没有承包合同的,要坚持在掌握二轮承包时的真实情况,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上,补签承包合同;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难以搞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面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三)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
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本次仍要给其换发补发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的新经营权证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给其换发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按照前款办法换发新证,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四)特殊人员土地承包权益的处理问题。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规定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五)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处理问题。1.如果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法收回其承包土地。如果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发包方不能收回其承包土地,本次换证要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户自愿放弃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其签定书面协议,及时收回其承包土地用于土地调整或对新增人口进行发包。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收回承包土地另行调整或者发包。
(六)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问题。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乡、村干部要给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明确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并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严防弄虚作假。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