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证书打印,发证到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打印工作由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发证到户工作由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直接发送到户。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经办人和农户代表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自行作废,并由乡(镇)政府收回,统一交原发证机关,并加盖“作废”章后予以封存。
第五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总结验收,规范管理。换发补发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要进行全面的工作总结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出现矛盾要及时化解,切实做到让政府放心、使群众满意。届时,市里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区县的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恶性案件及群体性案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县要于2007年底前将证书换发补发工作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此次换发补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省农业厅统一组织印制,各区县要严格执行“统一印制、分级发放、微机打印”的规定,不得自行印制经营权证,也不得手工填写经营权证书。在具体工作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10个方面的问题。
(一)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范围问题。一是二轮土地延包中已经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凡符合
《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规定换发新证。二是已完成二轮土地延包但未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要补发新证。三是未进行二轮土地延包的,要严格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延包工作,并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换发新证。四是二轮土地承包后,因依法征收、征用、退耕还林等原因使承包土地面积发生变动的,或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以及其它原因使承包地发生变动的,要在换发补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据实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