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没有纳入试点范围的小高层、高层住宅建筑,项目开发单位在组织设计、施工时应进行必要的管路预留,以方便太阳能热水器的后期安装和使用。
2.村镇建设的低层、多层住宅工程,可参照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建设标准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一体化的设计和施工。
3.城市规划区内允许建设的单层(平房)或村镇建设的单层(平房)住宅,应推广使用直插式、单循环、非承压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鼓励使用分体承压、二次循环技术的热水器产品。
4.对实施集中供应热水的住宅小区或组团,鼓励采用太阳能集中供应热水技术和产品。
(二)鼓励应用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鼓励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建设时对小区内的路灯、草坪灯等公共照明设备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随着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的不断完善,鼓励开发单位采用太阳能采暖和空调制冷技术,并探索应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和热水三联供技术。
三、加强太阳能成套技术的设计、安装和使用管理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山东省太阳能热水器设计标准图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在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现象。
(四)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物业管理中的各方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或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的住宅小区,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自2007年7月1日起,建设单位在委托进行建设项目规划时,应提出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形式在内的“四节一环保”的要求;承担规划设计方案的设计单位在进行住宅工程项目设计时,要确保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所提交的建筑规划方案要体现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景观效果;规划管理单位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住宅工程,应审查太阳能产品安装后的建筑外观效果;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照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内容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质量。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器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或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