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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每年4月30日前,由各地州市财政局、建设局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申请报告正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一式两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方案、预期目标、实施进度、已确定的投资概(预)算及资金筹措方案,申请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投资补助金额等。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除附上述项目基本情况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利息支付凭证,申请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贴息金额等。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建设厅共同审查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并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要求,于6月30日前安排下达当年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下达预算:

  (一)不符合第二章规定适用范围的项目;

  (二)建设资金存在较大缺口的项目;

  (三)资金申请报告所附资料不全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审计部门、财政监督检查机构或评审机构已发现项目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项目建设银行贷款尚未落实或已申请其他贴息资金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城建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客观因素造成的项目停缓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预算。对确需调整预算的项目,按照资金申请程序,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建设厅办理预算调整。

第五章 资金拨付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自治区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审查确定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预算,自治区财政厅办理资金拨付。各地州市财政局收到拨款后,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预算下达后,出现下列情形的,财政部门可缓拨、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资金:

  (一)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

  (二)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或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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