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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四、加大调控力度,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工作
  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及早下达。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在城镇安置就业后,接收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国家、省通知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主动接收城镇退役士兵,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各级政府要按照《日照市考试考核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对公开的每个环节都要规范操作,尤其是考核工作,一定要充分考虑退役士兵在部队的立功受奖和服役年限等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要妥善安置好伤残军人,军地双方要加强联系,使滞留部队的伤残军人及时安置到位。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城镇户口青年比例征集新兵,不得突破。对办理假档案、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城镇户口青年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发给《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五、认真做好返回农村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要鼓励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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