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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二十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及时通知农民工,保障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等非法行为。
  (二十五)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研究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应优先准予落户。同时,要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二十六)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和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收回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切实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农民工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二十七)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要尽快清理、修改妨碍农民工享有平等权利的政策规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系统,完善监察制度,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对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设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加快审理,涉及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的要优先审理,并视情免收、减收或缓收案件仲裁费用。
  (二十八)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等作为重点援助事项,积极予以办理。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有关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应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鼓励、支持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并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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