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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支持力度,实行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职业技能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制定完善农村劳动力、农民工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办法,切实减轻农民工培训经费负担,努力提高各方面的积极性。各级要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培训能力。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办法,确定一批农民工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支持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或储备式培训。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的组织管理、督导检查等工作。
  (十五)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技术教育。支持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实训基地建设,继续深化技工教育等各类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支持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职业技术教育。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通过设立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学费减免、发放生活费补贴等多种形式,帮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完成学业。要完善有关政策,积极引导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参加正规职业教育发放助学贷款。
  (十六)严格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技能培训。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本单位使用的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
  六、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十七)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城市各类公用设施建设力度和各种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保证各类公用设施公平向农民工开放。
  (十八)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与当地人口一视同仁,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并列入教育经费预算。要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费用。农民工在务工地连续居住2年以上的,其子女应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不得指定学校。要进一步完善支持民办学校发展的政策,把民办学校纳入教育发展规划,提高输入地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的能力。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农民工输出地政府要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满足“留守儿童”和广大农村适龄儿童学习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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