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监察,依法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对不签订和不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对农民工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宣传培训,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和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严格落实国家规定行业或职业的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对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的,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五)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严厉打击、从严惩处非法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区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与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界限。依照国家规定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对企业使用童工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开展群众举报和投诉案件查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认真维护农民工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六)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预测预警信息制度,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建立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的问题。严格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全面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的规定,充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因素,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使月最低工资标准逐步达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以上。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要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实行有效期制度。各级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进一步建立完善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充分考虑农民工灵活就业的特点,维护其合法权益。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制度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农民工加班工资,不得以农民工自愿加班为由拒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