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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普查资料填报和管理
  市、县(区)普查机构要对辖区内所有产业活动单位进行逐一清查,经审核后形成正式普查登记名册备案,做好普查前期准备工作。凡在本市区域内污染源普查范围的单位,均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更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乡(镇、街道)普查机构对所辖普查区收集、登记的普查资料审核无误后,上报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对乡(镇、街道)普查机构上报的普查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后,进行录入、汇总并经审核评估后,将普查资料及评估报告一并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期间,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负责问题解答,处理突发事件。
  县(区)普查资料上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时间为2008年4月,上报的数据必须符合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结构,必须满足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数据审核要求。未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县(区)普查机构不得自行更改已上报的数据或重新上报数据。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
  本溪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职责

  组 长:张殿纯 副市长
  副组长:马 刚 市政府副秘书长
      夏广勇 市环保局局长
      杨景云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史胜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方 颖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毕星武 市经委副主任
      李宝权 市国资委副主任
      闫立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丁 勇 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副主任
      王 朴 市农委副主任
      王大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彦春 市动物卫生监管局副局长
      车文田 市工商局副局长
      邹 峰 市商业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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