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的通知
鲁政发〔2007〕7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7年9月21日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和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扶持农业机械化服务组织的发展,做好农业机械推广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研推广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的科学研究,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