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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十)建立对民办学校的督导和年检制度。主管部门对所管理的民办学校每年要进行一次综合督导检查,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问题。登记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要按规定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检。同时各级教育部门要成立由教育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计划财务及民办教育主管科室参加的民办学校财务监管小组,重点检查民办学校财务情况,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保证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十一)加强民办教育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民办教育主管科室、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负责抓好民办教育管理、协调、指导和监督。在民办学校数量多、管理任务重的区县,可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本地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要按照管理权限向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委派专、兼职督导员,依法监督、引导民办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管理,并及时了解掌握学校办学的具体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增强其依法办学、诚信办学的意识,引导民办学校重视社会效益,重视自身价值和形象,不断增强民办学校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
  四、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
  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的有关扶持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一)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初中、小学属义务教育,在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办义务教育满足适龄学生就近入学需求的基础上,可以批准举办少量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具有突出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以满足社会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但要严把准入关。不得将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为民办,不允许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搞“校中校”和“一校两制”。目前依托公办学校举办,按民办学校性质运营,但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必须尽快规范,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予以取缔。
  (二)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选先进、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
  (三)加强民办学校的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要按照有关政策和公办教师标准缴足养老保险费用,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促进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合理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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