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
(日政发[200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精神,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的重要性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进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个别学校办学师资力量薄弱,实验实习设备短缺,财务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不规范等。对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加以解决,真正使民办教育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
二、加强民办学校的设置和审批管理
(一)规范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各类民办学校(含教育培训机构,下同)的设置均由举办者向属地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然后根据审批权限和程序予以申报和审批。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置由市政府审查审核,报省政府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专修学院)、社会自考助学教育、普通高校函授站由市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由申办学校属地区县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审批,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文化补习类培训学校由属地区县教育局审批,报市教育局备案。
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初审,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批;举办实施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级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