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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健全法制,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
  (三十一)制定完善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加快制定出台日照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办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水资源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开展。(责任单位:市经贸委、财政局、建委、水利局、服务业办公室)
  (三十二)完善节能和环保标准。认真落实《山东省“十一五”节能标准规划》,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引导性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实施《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山东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贯彻执行省环保工程技术规范和环保产品标准。(责任单位:市经贸委、环保局、质监局)
  (三十三)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2007年底,所有燃煤脱硫机组要与省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2010年,所有燃煤脱硫机组的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要与环保部门联网。完善烟气脱硫技术规范,开展烟气脱硫工程后评估。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物价局)
  (三十四)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财政部门将评估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报告制度,2007年市区要全部安装水质水量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区县要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0%、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不运行的区县,暂停审批该区县新增水污染物排放项目的环评文件,暂缓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的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建委)
  (三十五)严格节能减排执法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和监察行动,对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对重点案件挂牌督办。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私设排污口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关停取缔。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及网站,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建立并严格执行节能减排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经贸委、环保局)
  八、完善政策,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
  (三十六)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推进成品油、天然气价格改革。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实施有利于烟气脱硫和鼓励利用余热余压、沼气和城市垃圾发电的电价政策。严格实行超标准耗能加价制度。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制定支持再生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水利局)
  (三十七)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采取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水污染治理、垃圾污水处理、烟气脱硫改造等项目,支持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有条件的区县要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贸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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